贈與非出售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民眾洽詢,其贈與土地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但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