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有違建之農地經法院拍賣後始補辦執照及農地農用證明者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農地,當時地上有違章建物,雖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及申請使用執照,並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不宜追溯認定該建物自始為合法,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