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上路 8月順利開徵3,800萬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衡平礦石開採對山林保育、水土保持及自然景觀之負面影響,本局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之「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已於98年1月12日發布實施,每年分二期課徵,98年上期之礦石開採特別稅,經核算各礦業權者應繳納之查定數為3,800萬元,繳款書業於8月14日前順利送達於本縣境內開採石灰石、大理石、白雲石、蛇紋石各礦之礦業權者30家公司等。函請依繳納期限繳納。
本局林局長表示;中央政府為疏解地方財政困窘之情況,鼓勵地方政府開發新的財源,授權地方政府依地方稅法通則課徵特別稅或臨時稅,因本縣各項產業規模及資本市場甚小,所能開徵之稅源有限,以致於開徵地方新稅困難重重。但本局基於礦石開採之行為,對水土保持、山林保育及自然景觀之永續發展及交通觀光效益產生負面衝擊,其整體影響程度甚於「土石採取」,而對於「土石採取」業於96年10月27日開始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每年課徵約7,000萬元,相較之下,對於礦石開採行為課徵特別稅,更符合社會正義、租稅公平,因此在局長林全祿積極推動下,經召集各相關單位多次研討,並經召開公聽會後,獲得各界高度共識,業經花蓮縣議會第16屆第14次臨時大會審查通過,經財政部97年8月12日同意備查,並陳報縣長核定後,已於98年1月12日發布實施,開始課徵全省唯一的「礦石開採特別稅」。
「礦石開採特別稅」係按開採數量每公噸4元課徵,全年分上下兩期開徵預估每年稅課收入為8,000萬元,本項特別稅課徵時限4年,每年課徵礦石開採特別稅稅額與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稅額相當,開徵新稅展現花蓮縣政府之財政開源努力度,對爭取中央統籌分配款比例之提昇,及改善縣府財政將有具體意義。
林局長說明「礦石開採特別稅」能順利開徵,除與業者充分溝通外,要特別感謝中央經濟部礦務局及礦業權者的全力配合協助,使開徵作業得以順利進行,林局長對此表示敬意。
本局特別提醒礦石開採特別稅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間(9月1日至9月30日)向指定公庫繳納。該局亦指出;「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業經公布於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公開資訊/法規命令>網頁,歡迎民眾上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