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房屋之納稅人歸屬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陳先生收到房屋稅繳款書,表示房屋已被拍賣了,為何還要繳納房屋稅?該分局說明:拍賣房屋之納稅人歸屬,應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向買受人計課房屋稅。又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權利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買受人應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負擔繳納房屋稅的義務,對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前房屋稅仍應由原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是前一年的7月至本年的6月止,每年課徵一次,若房屋典賣移轉,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所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如為97年11月,則買受人98年度需負擔97年12月至98年6月共7個月房屋稅,而原所有權人則需負擔97年7月至97年11月共5個月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