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九十八年地價稅即將於本年十一月一日開徵,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本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八月三十一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土地買賣移轉登記日如在本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本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買方;如在本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後辦竣登記者,則本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賣方。如果您對稅捐有任何疑義,請多多利用該局免費專線0800-076969、0800-086969查詢,該局派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