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應計算列報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債務關係,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其房屋,依拍賣之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如有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其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般民眾於房屋出售時通常知道應申報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虧損,但對房屋遭法院拍賣,誤認為未取得法院分配款並無所得,致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或虧損;惟因房屋被法院拍賣,財產實際已發生移轉,財產交易計算方式與一般自行出售房屋相同,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可提示買進該房屋之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及相關單據憑證(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等為其成本費用。未能提出上揭證明,而能提示買入時向金融機構之貸款金額大於拍賣價額,若無事證證明貸款金額偏高不實,稽徵機關可認定無財產交易所得;但未申報或已申報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則逕依財政部核定之「各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至於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取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為準。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洪素玉,電話:04-23051111轉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