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暫繳申報?哪些納稅義務人需要辦理暫繳申報呢?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暫繳申報是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計算其應納稅額,並向國庫繳納的一種制度。等到年度結算或年度中決算申報時,此項繳納之稅款,可用以抵繳結算或決算申報之應納稅款,如抵繳有剩餘,並可抵繳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或退還。
因此,暫繳申報並不是每一個應納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都應辦理,只有營利事業單位,包括各公營及民營之營利事業需要辦理。但下列營利事業可免辦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特別提醒,自今(98)年度起,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且未採試算暫繳申報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後,亦得免辦理暫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