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買賣移轉時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所以買賣移轉時應該沒有報繳契稅的問題,而以私下立契資料向稅捐機關要求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進一步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縱使是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買賣移轉,仍應依規定報繳契稅,俟完納契稅後始得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該局並加以說明,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買賣移轉,申報契稅時應由雙方共同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