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政府徵收土地所領取之補償費及獎勵金,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公司會計來電詢問:該公司所有土地因高雄市政府徵收,所領取之補償費及獎勵金,究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上揭事宜可就公司及股東2個層面分別說明:
1. 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所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4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2. 公司因前開徵收事項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因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亦非屬同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故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是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依法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 至公司將因領取土地及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產生之所得如累積為盈餘,並分配予其個人股東時,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屬股東之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其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無股東得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因政府徵收土地所領取之補償費及獎勵金,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減少徵納雙方無謂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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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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