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相關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應將其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應於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轉讓與他人之交易所得,應於轉讓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亦即贖回)者,應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上述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該局指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的計算,應以出售時的股票性質作判斷,出售時屬於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才須將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取得時為何種性質的股票,在所不問;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無論係轉讓與他人或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其所得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