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存在有10平方公尺以下之土地公廟,原地價如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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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存在有10平方公尺以下之土地公廟,其餘面積仍作農業使用,如經農業單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第8條規定,認其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認定為農業使用,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移轉土地,於89年1月28日未作農業使用者,准依土地稅法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縣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