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徵起之罰鍰提撥舉發人百分之二十獎金,惟每案應處罰鍰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者,因免予處罰,將不核發檢舉獎金。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復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1款:每案應處罰鍰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免予處罰。該局指出,邇來常發現有部分民眾因餐飲消費或購買物品時,店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向該局提出檢舉,並要求核發檢舉獎金,惟因民眾於檢舉該等商家逃漏稅時,提供之漏稅事證(如消費金額),並未達裁罰標準,致免予處罰,無檢舉獎金之核發,檢舉人對此滋生疑義。該局說明,檢舉公司或商號逃漏稅,倘每案應處罰鍰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者,因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1款免予處罰之規定,是不予核發檢舉獎金。
該局呼籲民眾,依現行規定,檢舉逃漏稅其每案應處罰鍰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者,雖免予處罰,不核發檢舉獎金,惟被檢舉人倘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漏開發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以停業處分,歡迎民眾持續關心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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