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到國外遊學,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可否申報租金支出?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子女到國外遊學,住在寄宿家庭所繳交的住宿費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租金支出扣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可列報扣除,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因此,子女如到國外遊學,因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故其繳交寄宿家庭的住宿費是不可以申報租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