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廈)停車場有對外營業收取費用,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大樓(廈)停車場如有對外營業收取費用情形者,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該所表示,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商為對象,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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