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廈)停車場有對外營業收取費用,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9/08/31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大樓(廈)停車場如有對外營業收取費用情形者,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該所表示,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商為對象,依法課徵營業稅。新聞稿聯絡人:第三股王股長聯絡電話:07-6260123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