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簡化稅政,推廣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及利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此次修正主要重點有2部分:(一)放寬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得免罰或減輕處罰之標準,將其因登錄錯誤而造成營業稅虛報進項稅額或短漏報銷項稅額之違章案件,適用減免處罰標準之錯誤比率分別由5%及7%以下,提高為7%及10%以下。(二)增訂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得免罰或減輕處罰之標準,以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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