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物索取統一發票,需另加5%營業稅嗎?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所標示之定價已內含營業稅,不可因為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而額外加收5%營業稅。
該分局強調,除非是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否則營業人一律都必須按照收取總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給與消費者;營業人如有拒開情事,可保留交易憑證如收據或出貨單等,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檢舉(本分局檢舉專線:06-2118847)。另呼籲營業人應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藉加收稅款方式誘使消費者不要索取統一發票,進而達到其逃漏稅目的,如經查獲有漏開統一發票行為,除了補稅外,並就所漏稅額再處罰鍰,且一年內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3次者,將被處停止營業。
新聞稿聯絡人:黃秘書
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