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免辦理暫繳申報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自9月1日開始至9月30日止,今年度因所得稅法修訂,新增兩項免辦理暫繳申報便民措施,該局彙整免辦理暫繳申報規定如下: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以後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暫繳申報。)
三、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及本年度新開業者、本年度上半年無營業額者。
六、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更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再辦理暫繳申報,繳款書證明聯亦無須寄交收件單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上半年試算暫繳稅額者,仍須申報並檢附相關規定資料)。【#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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