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不得揭下重用,以免經查獲,被處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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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不得揭下重用,以免經查獲,被處以重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為憑證稅,憑證於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當不得揭下重用。
該局最近陸續查獲有代理人將貼用於土地買賣契約書上已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貼於另一份土地買賣契約書上,並持向該局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依法除需補稅外,並按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裁處20倍至30倍罰鍰。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代理人以委託人及代理人之名義所訂立之土地買賣契約書,未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或註銷印花稅票不合規定時,應由委託人補貼印花稅票,並以委託人為違章裁罰之主體,故民眾亦應慎選代理人,以免惹禍上身。
該局進一步說明,應納印花稅票之憑證,經貼足印花稅票並加蓋圖章註銷後,如揭下又重貼用於其他應稅憑證後再次加蓋圖章註銷時,二次註銷之圖章不可能完全重疊,且稅務局針對應納印花稅憑證均嚴格審核印花稅票之貼用及註銷是否符合規定,特別籲請代理人及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因小失大。
承辦員: 賴玉麟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