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已註銷牌照車輛及移用他車號牌行駛於公共道路者應分別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又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愛車車主,車輛使用人若以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又移用懸掛他車已完稅之號牌,係屬二種不同違章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處罰,亦即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同法第31條規定各處罰應納稅額2倍罰鍰。該項處罰極重,心存僥倖者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