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土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 所有土地原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