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仍可減除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李先生來電詢問,96年度綜合所得稅因自行計算不用繳稅故未申報,但日前收到未申報補稅通知單及違章罰鍰繳款書,是否還可以申報列舉扣除額及增列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惟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扶養親屬規定者,仍可依法准予減除。因此李先生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以免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該局呼籲,今(98)年尚未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儘快到戶籍地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