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癱之夫常年臥病在床,其對他人之贈與行為是否生效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阻癱之夫常年臥病在床,雖然無行動能力,但意識清楚,有絕對行為能力,對於其名下財產有百分之百處分權,當他允諾將財產贈與他人,均屬合法行為,除非能證明他處於無意識、無行為能力狀態,簽立贈與契約才會無效。
該局指出,民眾吳太太電話哭訴,先生常年在大陸工作, 5年前因出車禍從此癱瘓臥病在床,只好回國白天由婆婆幫忙照顧,晚上吳太太下班後再接手照顧,最近接獲國稅局贈與稅繳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竟然是「先生」,才知無情無義的先生竟將名下僅有1筆土地贈與小老婆,詢問可否主張贈與無效?該局表示吳先生雖無行動能力,但意識清楚,依法吳先生仍有行為能力,並非在無意識狀態下之意思表示,其贈與行為當然有效,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贈與稅,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