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經紀人公司藉車輛租賃方式低報員工薪資所得達4.5億元,國稅局對該公司及逃漏稅員工補稅並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某保險經紀人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明知員工購車係私人支出,與公司業務無關,自92年度起與租賃車商配合申請租賃車輛,員工與車商確認車價無誤後,先繳交車價20﹪或30﹪公務車保證金,由業務員與車商簽署「公務車輛附屬契約」及「公務車輛申請暨扣薪同意書」等文件,俟員工與車商辦妥簽約及對保等相關事宜後,車商即檢附前述文件向甲公司財務部申請保證金及每月車輛租金給付,名義上該車輛係甲公司承租,惟每月之租金卻由甲公司員工個人薪資所得中直接扣取。甲公司每年以薪資所得總額減除上開車輛租金後之淨額申報扣繳憑單,致短報員工薪資所得。經檢調單位查獲通報國稅局查處。
國稅局指出,甲公司92至95年度利用上述手法幫助員工逃漏綜合所得稅之人數達300餘人,短報員工薪資所得亦高達4.5億餘元,短漏報扣繳稅款,除已由所轄稽徵機關責令甲公司補繳短報薪資所得10 ﹪之短扣稅款計4,500餘萬元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1倍之罰鍰;而逃漏稅之員工除予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其中設籍高雄市者之案件有42件,補稅金額達700餘萬元;裁處罰鍰達200餘萬元。雖甲公司與涉及逃漏稅之員工均對上開補稅及罰鍰提起行政救濟(包含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惟因事證明確,目前已審理之案件,均維持國稅局之原核定及罰鍰原處分。
國稅局呼籲,保險從業人員尤其是高階人員之薪資所得較高,相對稅負亦重,致常發現有利用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特再提醒保險從業人員仍應循合法管道或作合法規劃節稅,以免誤觸法網而受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股長 姓名:陳尤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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