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稅捐文書經寄存送達即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前來詢問自己和家人從未收到國稅局通知要補稅,就接到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質疑承辦人員不但送達不合法,並將不合法之案件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這類稅捐文書之送達大多屬於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之寄存送達案件。該類稅捐文書是委託郵局寄送應受送達人、同居家屬、受雇人等,當應受送達處所有「不獲會晤」之情形時,郵務人員即依當時未能送達之事實情形,做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送達處所門首或信箱,通知應受送達人前往郵局領取,該項應送達之稅捐文書於寄存送達之日起發生送達效力。又該等稅捐文書亦可由承辦人親自前往送達,若同樣「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同居家屬、受雇人時,依其送達情況填寫送達通知書一式二份,其中一聯黏貼於該送達處所之門首或信箱,另一聯則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並將稅捐文書寄存於該管自治或警察機關,該文書亦自該寄存送達之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該局又表示:最近也發現部分納稅義務人,或因不諳法令相關規定,誤認為稅捐單位應該會就該項稅捐文書再行通知或應重新寄發,故疏於注意未能前往郵局或該管自治、警察機關,領取應受送達之稅捐文書。雖該等文書於郵寄或承辦人員親送時未獲應受送達人、同居親屬、受雇人等之會晤,承辦人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自稅捐文書寄存送達日起發生送達效力,並在該稅單所定限繳日期屆滿後,依應納稅額計算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備妥前述合法送達資料,移送行政執行處辦理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不得主張送達不合法。國稅局再次籲請所有納稅義務人切莫心存僥倖,以免日後接獲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命令時,不但傷了心神也傷了荷包。【#436】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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