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建設公司樣品屋在未拆除前均應設籍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建設公司樣品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設公司多會在尚未動土的工地或鄰近地點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來促銷預售屋,惟不論是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籍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標的。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都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拆除後也應立即向地方稅捐機關辦理申報,才能免予課稅。該局特別指出上開建物房屋稅之完納,僅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使此類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或辦理房屋稅相關事宜,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