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應如何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是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時所徵收的租稅,但土地因已課徵土地增值稅,故僅就房屋移轉課徵契稅。如因買賣、承典、贈與、交換及分割等原因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契稅的計算是按房屋評定的標準價格(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目前契稅的稅率分為:買賣、贈與契約及占有為6%;典權契約為4%;交換及分割契約為2%。

  該局並舉例說明,某甲向某乙購買位於豐原區的房屋一棟,房屋標準價格為50萬元,雙方於100年1月15日訂立買賣契約,買方某甲即為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於100年2月13日前向豐原分局申報繳納契稅,應繳契稅為50萬元×6%=3萬元。另外,地方稅務局特別指出,在不動產交易時,買賣雙方常會約定所有權移轉所須繳納的稅捐均由買方或賣方負責繳清,但這是買賣雙方間的私人約定,不能變更稅法上的納稅義務人,就以上面的例子而言,縱然甲、乙間約定由賣方乙須負責繳清契稅,該買賣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仍然是買方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