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用地確有收益其地價稅是否仍有減免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財團法人某技術學院之用地原經主管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准予免徵地價稅在案。其中部分校地由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捐資興建室內游泳池等設施作為學校休閒活動場所,然經查該游泳池等休閒設施除供校內師生使用外,另成立體育健康及休閒中心,委由基金會管理經營,並對外開放使用收取費用,而該休閒中心並無獨立之收支帳簿,其收入由基金會以貼補水電費及代收清潔費等科目撥付予學校,此等情形是否仍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二項或其他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私立學校,其學校用地如經查明確有收益,且全部收益直接用於該學校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其地價稅收得專案報請減免,至專案核定減免之核定機關,應為直轄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