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應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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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代理記帳業者或事務所受營業人委託代為購買統一發票,將統一發票轉交營業人使用時應注意核對,若交付錯誤,致使用其他營業人統一發票情事,將依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處罰。&該局說明,營業人請購之統一發票,僅能留供自己使用,不可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如違反規定,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尚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該局指出,雖然有營業人主張,錯將發票轉交他人係由於代理記帳業者或事務所人員之疏失,但營業人與代理記帳業者或事務所間屬委任人與受任人間之私權關係,營業人尚不得以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並非自己行為所致,藉此免除其責任。況且代理記帳業者或事務所交付申購之統一發票時,營業人亦應仔細核對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以避免錯用他人發票及錯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等情事發生。&該局提醒,營業人切勿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如係委託會計事務所或記帳業者申購,亦請詳予核對發票號碼,以免違反稅法規定遭受處罰。&(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7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