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農地經法院拍賣後始補辦執照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農地,於拍賣或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佈生效時,當時地上有違章建物,雖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及申請使用執照,並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不宜追溯認定該建物自始為合法,尚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或第4項不課徵及調整以89年1月28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倘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義,歡迎民眾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或撥打總局:(07)7410141;岡山分局:(07)6256811; 旗山分局:(07)6612021承辦人員會為您作詳盡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