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幼稚園兼營才藝或安親班聘請教師之薪資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李小姐詢問:聽聞幼稚園教職員薪資為免稅所得,若於課後增開才藝及安親課輔等課程,另聘教師授課所給付之薪資是否亦為免稅,應否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法立案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薪資免稅,惟另行增設才藝、安親班之教師薪資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故托兒所、幼稚園於正常課程中聘請之音樂、美勞等才藝老師,其薪資所得係屬前揭法條規定之免稅所得。惟托兒所、幼稚園若於課後增開才藝或安親班,該才藝或安親班教師薪資所得則非屬前揭法條規範之免稅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呼籲,經營托兒所、幼稚園之業者如增設才藝、安親班等業務,除收入需如實申報外,其所聘請教師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以避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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