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合法登記工廠之自有房屋,係指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其房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而言:(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而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符合上述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要件者,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調查核定,逾期申報者,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適用。民眾對房屋稅之課徵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查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