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子女名義為房屋起造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以子女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因係父母之贈與,應依規定於取得使用執用之日起60日內申報贈與契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是一種贈與行為,應依規定報繳契稅,彰化縣內民眾可就近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所轄地方稅務(分)局申報。
該局近一步表示,近來查核契稅發現部分民眾,因逾期申報而被加徵怠報金,或未申報而經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向該局承辦員蕭小姐詢問,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5。
承辦員:蕭麗紋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