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割未將獨立營運部門之負債隨同移轉,遭鉅額補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企業分割是公司組織重整方式之一,若公司組織過於龐雜,未達組織綜效,公司可藉由企業分割調整業務經營及組織規模,而專心經營其核心事業,使公司能達到「浴火重生」之效果。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留意相關分割規定,以免租稅優惠權益打折扣。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原有鋼鐵部門及建設部門,其建設部門擁有高達20億元之土地存貨,相關土地抵押借款約10億元,95年底甲公司進行母子式分割,將建設部門之營業讓與其100%持股之新設乙公司,並取得乙公司發行之新股。惟甲公司分割時僅移轉20億元土地而未將10億元之土地借款併同移轉。造成土地借款利息2千萬元原應由乙公司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出售土地收入減項,卻由甲公司直接作為利息支出,不符合企業併購法之規定,遭剔除補稅5百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所稱分割係指公司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或該公司股東對價之行為;至於「獨立營運」之定義,則指公司將其經濟上成為一整體之獨立營運部門之營業(含資產及負債)以對既存公司(即吸收分割)或新設公司(即新設分割)為出資方式,而由該公司或該公司股東取得他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立之股份,並由他公司概括承受該獨立營運部門之營業情事,所以甲公司進行建設部門分割與乙公司時,應將土地存貨及相關土地抵押借款一併讓與乙公司。
  該局特別呼籲,企業併購法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及強化企業經營效率與競爭能力,營利事業於進行分割時,應切記遵守相關規定,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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