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係以土地漲價總數額,依漲價倍數不同,適用不同級距的稅率(20%、30%、40%)核課土地增值稅,所以無論贈與或買賣方式移轉,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均相同。但民眾往往不熟悉法令,於申報時欲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該局提醒,如土地移轉方式為「贈與」而非「出售」者,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民眾倘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義,歡迎民眾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或撥打總局:(07)7410141;岡山分局:(07)6256811; 旗山分局:(07)6612021承辦人員會為您作詳盡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