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購買中秋禮品及員工摸彩品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屆,營業人購買中秋禮品犒賞員工或辦理筵席提供摸彩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營業人購買中秋禮品〈如化妝品、食品禮盒…等〉犒賞員工,或辦理尾牙筵席所支付之餐費、場地租金、相關人員表演費及員工摸彩品〈如汽車、自行車、家電、手機、電腦…等〉均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補繳事宜;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張惠蘭,電話:04-23051111轉6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