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土地拍定價額低於公告現值,同年度再移轉也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的土地,如拍定價額低於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若於同年度再行移轉,因有漲價數額仍會課徵土地增值稅。
目前民眾透過法拍程序取得不動產之案件日益增多,其動機有投資也有自住型,而民眾常會誤以為公告土地現值一年公告一次,因此,只要於同年度再出售,其公告土地現值相同,就不會被課到土地增值稅。其實不然,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是以,1筆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拍得之土地,若於同年度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即為較公告現值低之原拍定價格,而移轉現值為公告土地現值(如自行申報現值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以該申報現值為移轉現值),因土地現值高於拍定價額而有漲價數額,即會有土地增值稅產生。
該局進一步表示,向法院拍定取得之土地如係以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取得,以後再移轉時,仍要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並非以拍定價額作為移轉現值,購買人標購土地時需詳加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