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會計師資格的記帳業者,請注意其事務所名稱不得使用「會計事務所」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記帳業者洽詢有關其事務所名稱之相關規定,該局指出依據96年12月26日修正會計師法第71條規定:「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記帳業者包括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在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業務時,應依記帳士法第10條規定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所載之名稱(即○○記帳士事務所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作為事務所之名稱,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或「○○會計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之名稱雖未違反會計師法第71條之規定,惟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如招攬或執行有關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業務或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等會計師業務,因上開業務非為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得執行業務之範圍,仍有會計師法第71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