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要不要處罰?會有什麼結果?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八德市甲公司劉小姐問:
本公司之辦公室裝潢工程由裝潢設計師乙承包, 但乙承包裝潢工程並未辦理營業登記,而要求其下包供應商丙公司將統一發票直接開予本公司,本公司會不會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承包裝潢工程而未辦理營業登記,且要求其下包供應商丙公司將統一發票直接開予甲公司, 是在逃避稅負。甲公司應自乙取得統一發票而未取得,卻取得丙公司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除補稅外並處5 % 罰鍰;丙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予承包裝潢工程之乙而未給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 4 條規定處5 % 罰鍰; 而乙則涉及未辦登記擅自營業、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銷貨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除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應處5 % 罰鍰,另漏開統一發票部分,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 倍至1 0倍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經常抱持「進貨付款且有取得發票就好」的觀念,然而應注意取得的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以避免發生違章情形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