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登記時,當期營業稅應依規定時限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時限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填具停業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當期營業稅額之申報期限,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指出,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註銷營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營業人常因遺忘申報而遭受處罰,籲請營業人於申請停業、註銷時應注意營業稅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