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98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98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原至98年10月31日截止,因10月31日為星期六,故依法順延至同年11月2日(星期一),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除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計程車客運業專供載客使用之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外,其他營業用汽車,如遊覽車、租賃小客車及營業用貨車等,均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在台北市、高雄市、高雄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係由稅捐稽徵處自行填發稅單郵寄納稅義務人;其他縣市之繳款書由監理機關郵寄納稅義務人。財政部賦稅署同時提醒,擁有應課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納稅義務人,接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後,如有疑問,或未接獲繳款書者,可逕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表示,為了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該部提供下列繳稅管道,供民眾選擇利用:
一、現金繳納:
(一)臨櫃繳納: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以現金或支票繳納稅款。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自開徵日前5天(亦即自98年9月26日)起,即可到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惟需自行負擔手續費6元,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等資料。
二、信用卡繳納: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於繳納期間截止日(98年11月2日)當日24時前,透過電話語音或利用網際網路(網址:http://paytax.nat.gov.tw)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及繳款期限等資料,取得授權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更正或取消。使用信用卡繳稅是否須支付手續費及手續費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
三、轉帳繳納:
(一)約定轉帳繳納:已辦理與銀行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截止日(98年11月2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二)自動櫃員機(ATM):納稅義務人可利用各地銀行、合作社、農會、郵局等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三)電話語音: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稅款,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本項繳稅方式繳納需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將連同應繳稅額一併由存款帳戶扣款。
(四)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的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納期間截止日當日24時前,使用晶片金融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paytax.nat.gov.tw)進行繳稅。使用本項繳稅方式應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將連同應繳稅額一併由存款帳戶扣款。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利用銀行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者,請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使用牌照稅款,如有不足者,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之作業。
  財政部賦稅署另說明,因莫拉克颱風災情嚴重,考量災區民眾亟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短期內恐無暇辦理車輛報停、報廢之退稅申請,該署已函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且於99年1月31日前辦理報停、報廢登記之車輛,應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