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使用時應於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使用時,應於三十日內向稅務局申請,該局將派員實地勘察屬實後,變更日期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課徵房屋稅。例如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課徵稅率為百分之三,如於停業期間,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並申報房屋變更使用時,即按變更後用途核課房屋稅,也就是依照其使用情形課徵。如停業期間之房屋係供作住家使用,即按現值百分之一‧二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如停業期間轉供作私人醫院、診所、自由業事務所、補習班等使用,即按百分之一.五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時應立即申請,以免權益受損,如有任何疑問請撥0800536969,一定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