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停、歇業或遷出,屋主別忘了向稅務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按月計課,營業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用,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由屋主在實際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經實地勘查屬實後,始得依住家用1.2%稅率計課房屋稅;如屋主逾期申報,因實際變更日期,已無法查實認定,房屋稅僅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按住家用稅率計課。鑑於已往常有屋主於收到稅單時,才提出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無法自實際供住家使用日起適用較低稅率,造成權益受損,稅務局特別籲請屋主注意,如營利事業已停、歇業或遷出改供住家使用者,除了促請營利事業負責人向縣政府或國稅局辦理停、歇業或地址變更登記外,別忘了於30日內向該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