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課稅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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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本應由新所有權人依規定向農業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惟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規定,將財產信託予信託業者,考量其係因職務關係應為之強制信託,核與一般信託財產之情形有別;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者,基於簡政便民及實質課稅原則,可免再重新申請,准予繼續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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