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存領息或轉存於存款單載明收到本息蓋章者利息部分應貼花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存款人支領利息或辦理轉存時,如果沒有另開立收據,而是在存款單背面或計算單記載收到本息並加蓋印章者,該簽收利息部分的文件就認定屬於替代銀錢收據,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即存款人〉貼用印花稅票,本金的部分則不用貼花。
  稅務局說明指出,印花稅是針對憑證課稅,如果有書立應稅憑證,或者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時,就應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