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從事汽車買賣之個人,出售泡水自用小客車交易損失不得列報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林邊鄉張先生來電詢問,他去年8月底花了60萬元買入一輛全新的自用小客車,日前因莫拉克颱風來襲整輛車都泡水了,想到修理要花一大筆費用,就很搥心肝!最後只好忍痛以35萬元的價格賣給二手車商,試問倘有財產交易損失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尚非屬以個人名義從事汽車買賣者,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惟如有交易損失,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規定,亦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張先生所有自用小客車因莫拉克颱風所造成的災害損害,可參照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定5年使用年限,依平均法提列折舊,計算該車之剩餘成本為50萬元【殘值之預計標準,應以等於該項資產之最後1年度之未折減餘額為據,計算方式為(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1)=殘值,即(60萬元/5+1)=10萬元為殘值,該車使用1年提列折舊為(實際成本60萬元-10萬元殘值)/5=10萬元,是出售該車之成本為60萬元-10萬元=50萬元】,而張先生以35萬元賣出,故其可在明年5月間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15萬元的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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