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不可以轉賣或移用以免被處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使用牌照係由交通監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係就轉賣或移用之行為加以處罰,而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因此,如納稅義務人將所有車輛之號牌,移掛於已辦理報停之車輛使用、行駛(包括停放)於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即應處罰。
稅務局特別呼籲,交通工具使用牌照不可以轉賣或移用,以免被處罰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