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計貼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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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計貼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
財政稅務局特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
  對於該局之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疑義,可撥嘉義縣財政稅務局電話3620909分機137或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3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