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所欠繳之稅捐,若該筆稅捐在屆滿5年之前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縱使已逾5年,稽徵機關仍得徵收該筆稅捐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誤解以為只
要欠稅超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事實上,稅捐之徵收期間
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
期間徵起者,該筆稅款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逾5年不得
再行徵收,但如果該筆稅款已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
執行處強制執行者,縱使欠稅已逾5年,稽徵機關仍得徵收
該筆稅捐。
該分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抱持僥倖心態,應繳納之稅捐,仍應如期繳納,以免欠繳稅捐遭強制執行或限制出境,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