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地價稅工業(廠)用地優惠稅率之要件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率與一般用地同為千分之十,惟不適用累進),若土地屬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或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工業(廠) 用地,且實際設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無論該土地係自用或出租,均可在每年9月22日(逾期申請者自次年度起適用)前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向稽徵機關申請:
1、建廠期間申請者:應檢附建造執照(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2、建廠完成後申請者:如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